2019年1月份工资、奖金,个税抵扣细则来了!

子女教育、房贷利息、赡养老人怎么扣?

米扑博客帮您算好了!

 

我国个人所得税共修改五次了,分别为:

1980年9月开始征收,第一次确定为:800元

1985年10月27日第二次调整为:1600元

2008年3月日第三次调整为:2000元

2011年9月1日第四次调整为:3500元

2018年10月1日第五次调整为:5000元(首次增加了养老、子女教育、大病、房贷利息等扣除)

详见米扑博客:企业办理社保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推荐

 

根据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1、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年满三岁到博士学历,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与住房贷款利息,二者只能选之一)

5、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与住房贷款利息,二者只能选之一)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2000元/N人(N为赡养义务人),例如:杨氏兄弟二人,分摊后每人扣除额度:2000元 / 2人 = 1000元/人。

 

以北京2020年平均工资月薪 10000元计算税金

五险一金,单位需要承担一部分,这部分从单位银行账户中直接扣除,员工也需要承担一部分,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因为各地不太一样,以北京举例,聘请一名月薪10000元的美女程序媛,每月需要承担的社保、公积金成本为:

费用种类

缴费比例

月薪1万元的缴费金额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养老保险

19%

8%

1900

800

医疗保险

10%

2%+3

1000

203

失业保险

0.8%

0.2%

80

20

工伤保险

0.2%

不缴费

20

0

生育保险

0.8%

不缴费

80

0

住房公积金

12%

12%

1200

1200

合计

42.8%

22.2%+3

4280

2223

 以2018年北京市城镇五险一金缴费标准为例

对于企业而言,每月除了需要支付10000元的工资外,还需要为员工额外支出4310元的五险一金费用

企业支出成本:(10000 + 4280) / 10000 = 142.8%

 

对员工而言,10000元工资到手之前会先被扣除2223元的五险一金费用,之后还会被扣除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实际到手工资低于7500元。

我们简单计算下员工的税费和到手工资:

1)员工缴纳税费,起征点3500计:

应纳税所得额:10000 - 2223 - 3500 = 4277元

个税缴纳速算:4277 * 10% - 105 = 322.7元

员工到手工资:10000 - 2223 - 322.7 = 7454.3元

2)员工缴纳税费,起征点5000计:

应纳税所得额:10000 - 2223 - 5000 = 2777元

个税缴纳速算:2777 * 3% = 83.31元

员工到手工资:10000 - 2223 - 83.31 = 7693.69元

 

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后,10000元月薪工资的个税从322.7元下降到了83.31元,下降幅度 (322.7-83.31)/322.7 = 74.18%

 

根据新个人税法规定,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后,如何计算纳税金呢?

如上,以 10000元工资计算,以【赡养老人】一项扣除:

杨氏兄弟二人,赡养老人(要满60岁哦)平摊后每人个税专项扣除:2000元/2人 = 1000元/人

应纳税金额 = 税前收入(10000元)  - 5000元 - 五险一金(2223) - 赡养老人(1000元)  = 10000 - 5000 - 2223 - 1000 = 1777元

应纳税金 = 1777 * 0.03 = 53.31元
    
实发工资 = 10000 - 2223 - 53.31 = 7723.69元

 

增加了【赡养老人】个人专项扣除后,10000元工资从到手的 7693.69元 增加到了 7723.69元 

个人实际增加了 7723.69 - 7693.69 = 30元(哈哈,增加了收入30元,够一份早餐了)

 

2018年10月1号后的起征点对比表

 

 

个税新规,米扑博客带你几张图读懂与秒懂: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方法

关系到每个中国公民的新个税法改革了,在新的个税缴纳办法中新增了一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其中提到了独生子女、非独身子女的抵扣方式会有不同。那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操作?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计算方法:

1、独生子女

应纳税金额 = 税前收入 - 5000元 - 三险一金 - 2000(赡养老人)

2、非独生子女

应纳税金额 = 税前收入 - 5000元 - 三险一金 - 2000/N(其中N为兄弟姐妹的个数)

例如:杨氏兄弟二人,分摊后每人扣除额度:2000元 / 2人 = 1000元/人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细则

1、独生子女父母60岁(含)以上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支出,按照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非独生子女父母60岁(含)以上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支出,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分摊的个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每年不得超过12000元。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解读

其一,其他法定赡养人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去世,孙子、孙女或者是外孙、外孙女应该承担赡养的义务。

其二,夫妻双方只扣除赡养自己父母的开支。比如夫妻二人均为独身子女,那么女方和男方会每月分别扣除2000元进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老人年满60岁

2、被赡养的老人是纳税人的父母或者是其他法定被赡养人

在这两个条件下,被赡养的老人不考虑经济因素,不管是在职的还是已经退休的都包含在被赡养之内。这样看起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对于独生子女的减税优惠更加明显。目前独生子女赡养老人的压力确实比较大,如果赡养老人的开支能够抵扣个税,那么每年都能省下一笔开支了。虽然数目不多,但长期下来金额还是非常可观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2018.10.20日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既是个税改革亮点,也是难点。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据悉,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来源:中央政府网   国家税务总局  , 日期:2018.10.20

 

为落实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我们(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8年11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所得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20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四章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十三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第六章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第十六条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第七章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第二十一条 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八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得拒绝提供。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最高法院有关婚姻登记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八)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十)医疗保障部门有关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一)其他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拒绝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由税务部门提请同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九条 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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