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sj.beijing.gov.cn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gjj.beijing.gov.cn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http://ybj.beijing.gov.cn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http://zjw.beijing.gov.cn

北京市统计局:http://tjj.beijing.gov.cn

国家统计局:http://www.stats.gov.cn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scjgj.beijing.gov.cn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

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www.cnipa.gov.cn

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http://sbj.cnipa.gov.cn

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http://www.cnipa.gov.cn/ztzl/dlbzzl/

 

北京市五险一金申报入口:五险一金基数采集信息申报

 

关于合并申报2020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保字〔2020〕68号    2020-06-19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相关参保单位,灵活就业缴费人员:

为确保202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与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收缴工作的正常进行,提升服务便利度,按照“一数一源、信息共享、一步办理”的原则,现就申报202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划归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管理住房公积金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为了方便用人单位,简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统一口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五险一金”2020年度工资申报工作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合并办理,申报完成后人社部门将相关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医保部门与公积金部门

二、申报2020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25日

三、用人单位以职工2019年度(自然年度,注意是自然年度,即2019.1 ~ 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不是2019.07~2020.06)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0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的依据,申报录入时,不做上下限的限制(工资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上下限审核确定。核定时按照本市“五险一金”上下限规定分别核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四、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20年7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疑问:一是每月缴费的110%,还是2020.06月的缴费基数并不变,二是是缴费额,并不是基数额度的110%确定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五、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申报“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网上提交,即时生效,无需提供纸介材料。

用人单位如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申报,也可以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通过企业版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需打印《北京市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签字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代)办机构各留存一份。使用“企业版”只能申报五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需单独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另行申报。

六、已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申报2020年度“五险一金”以及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工资。

通过“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机版”申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需打印《北京市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需单独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另行申报。

七、根据《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规定,在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等经(代)办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须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时限内到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等经(代)办机构或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办理申报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自由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八、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申报“五险一金”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结果可随时查询,以托收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于本单位7月份托收日后、非托收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于7月25日后查询调整结果,调整不成功的,可再次申报。

九、用人单位也可以登陆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http://gjj.beijing.gov.cn/)或住房公积金柜台单独申报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单独申报的,以单独申报的基数为准。住房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010-12329。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0日

 

 

关于核对2019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的公告

2020-05-18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3号)第十六条规定,现就参保人员核对2019年度缴费记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倡导低碳生活、保护环境,2020年本市将继续提供电子版《2019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核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参保人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下载、电子邮件接收、社会保险自助终端打印等多种方式获取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

二、2020年6月1日后,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社会保险自助终端开通电子版对账单查询打印功能;选择电子邮件获取对账单方式的参保人,可以通过已在社保登记的邮箱地址查询并打印2019年度对账单信息。人员范围:在2019年内参加了社会保险且存在1个月(含)以上正常缴费记录的人员。

三、2020年4月19日前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将获取对账单的方式选为邮寄,并在2019年内参加了社会保险且存在1个月(含)以上正常缴费记录的人员,将于2020年6月底前陆续收到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邮政机构寄出的纸质对账单。

四、参保人在取得对账单后,请对2019年度个人缴费情况进行核对。如有异议且经所在单位确认,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持对账单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及医疗经办机构进行相关信息核对、修改或按有关政策规定与要求进行补缴。

五、若参保人与所在单位对缴费基数有争议,请及时到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举报。

六、2021年,本市将继续推行电子版对账单。如参保人确需邮寄纸质对账单,请通过所在单位进行变更;还可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用户登录后,在“申报业务管理”模块下选择“参保人申报变更个人信息”将获取对账单的方式选为邮寄。如未选择,将被默认为同意接受电子版对账单,不再邮寄纸质对账单。

特此公告。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5月18日

 

 

五险一金基数采集信息申报

北京市五险一金申报入口:五险一金基数采集信息申报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用户登录,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将通过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实现。以下注意事项,请仔细阅读

1、各类企业可使用证书、口令、电子营业执照方式通过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登录注册问题咨询热线: 010-58515511 (工作日:9:00-17:30)

2、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的企业,为办事人精准授权时请选择“电子政务-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网”。电子营业执照技术支持电话: 13811780115、13811439946、13810419448、13810893324、13811392240(电子营业执照使用说明)

3、未办理社保登记证号变更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单位,请按照原渠道登录。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变更。2021年1月1日起,原登录渠道关闭,统一经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

 

 

关于202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京社保发〔2020〕9号    2020-07-17

各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个人:

根据《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20〕7号)规定,以及北京市医保局公布的2020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结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现就202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核定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依据:2019年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6168元。( 编者注:税前工资 106168 / 12 = 8847.33元/月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6541元(3倍:8847*3=26541)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2%,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2020年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3613元(52%为:8847*52%=4600.44元/月)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4713元

(四)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4713元

(五)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金额。

北京市2020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标准(2019年7月起使用)

险种 基数上下限标准 比例 按基数下限最低缴费金额 按基数上限最高缴费金额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合计 单位 个人 合计
养老 职工 3613-26541 16% 8% 578.08 289.04 867.12 3770.4 1885.2 5655.6
机关事业 4713-26541 754.08 377.04 1131.12
失业 城镇户籍 3613-26541 0.80% 0.20% 28.90 7.23 36.13 188.52 47.13 235.65
农村户籍 不缴 0 28.90 0 188.52
工伤 4713-26541 0.2%-1.9% 不缴 依据单位工伤费率计算 0   依据单位工伤费率计算 0  

 

北京市2019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标准(2019年7月起使用)

险种 基数上下限标准 比例 按基数下限最低缴费金额 按基数上限最高缴费金额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合计 单位 个人 合计
养老 职工 3613-23565 16% 8% 578.08 289.04 867.12 3770.4 1885.2 5655.6
机关事业 4713-23565 754.08 377.04 1131.12
失业 城镇户籍 3613-23565 0.80% 0.20% 28.90 7.23 36.13 188.52 47.13 235.65
农村户籍 不缴 0 28.90 0 188.52
工伤 4713-23565 0.2%-1.9% 不缴 依据单位工伤费率计算 0   依据单位工伤费率计算 0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自2020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2.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26541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308.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18.49元。

3.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3613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22.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43.36元。

4.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按照下限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16.78元、失业保险费7.23元。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9732元,下限为5360元

(二)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485.66元。

(三)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69.38元。

29732 / 3 = 9910.66元, 9910 * 60% = 5946元, 5360 / 60% = 8933.33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7日

 

 

202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北京海淀社保中心     2020-07-23

 

 

关于2020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公告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07-01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2020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29732元和5360元

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485.66元。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日

 

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比例一览表 (截止 2019.06)

时间:2020年02月14日 来源:海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07.25日,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申报业务马上截止了!

2020年的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申报业务截止至7月25日!

五险一金基数采集信息申报服务在每年的 6月10日6:00至7月25日22:00内开放

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20年7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关于做好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社保发〔2020〕7号     2020-07-10

各区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20〕7号),现就做好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在本市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二、选择暂缓缴费

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上述参保人,可按规定在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的每月1日至5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自愿选择暂缓缴纳当月及以后的每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只需选择一次,无须每月选择。

三、补缴

1. 对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缴费月度,参保人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自愿申请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逾期不提出补缴申请的,将不再受理。

2. 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参保人,可自愿选择先补缴暂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办理上述相关业务。办理完上述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将不再受理补缴。

3. 以个人身份参保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自愿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分险种补贴”、“缓缴缓补”原则,个人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再给予补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0日

 

 

单位不按时进行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会怎样

职工赵先生问:我所在的单位如果不按时进行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会怎样?

逾期未申报的用人单位,将直接损害到单位职工合法的社会保险权益。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自2016年7月起,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对逾期未申报单位参保人员每个月按上月缴费数额的110%(注:不是缴费基数)强制核定当月应缴费用,同时列入本年度重点实地稽核单位名单。

市社保局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群众参与和公共监督。各申报单位要将本次申报的缴费工资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在单位张榜公布。参保职工如发现有少报、漏报等现象,可直接向市社保局稽核科进行举报。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费申报工作细节。申报前,要先将参保信息核对一致,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全部参保,且各项险种参保人数和个人信息一致,各险种申报的缴费基数一致。医疗保险的申报和信息核对按照养老或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经办所在地办理。

 

 

北京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与缴存基数上限公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07-08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政策,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经北京市政府批准,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政策,月缴存基数上限仍沿用2019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27786元

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5%至12%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无需提供材料进行审批。缴存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规定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同缴存比例对应不同月缴存额上限。凡超过上限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职工月缴存基数下限待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公布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后再作调整

工资单上的住房公积金流水:

 

 

参考推荐:

2019年度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工资申报详细流程  (推荐

2019年度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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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6月社保费和医疗保险减半减免征收的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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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1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