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
发文字号: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来  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27日 发布日期: 2019年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 务 总 局

中 国 残 联

2019年12月27日

 

原文如下: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自上世纪 90 年代建立以来,对增强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形势的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加以完善。为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完善、系统优化残保金征收结构,既稳定残保金征收制度框架,又积极回应企业等用人单(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诉求,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通过“有效的征”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逐步形成就业增、成本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就业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互利共赢。

——坚持以人为本。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进一步用好用足残保金,完善精准奖补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以岗适人、因人设岗,更好满足残疾人就业需求,创造更具包容和人文关怀的就业环境,通过“有效的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加稳定、更有质量的就业。

——坚持多措并举。针对当前残疾人就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完善残保金制度为抓手,同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保护、就业支持、就业服务,着力强弱项、补短板,充分调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积极性,发挥多元主体合力,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三)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90%征收

(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六)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政策解析:需要说明的是,实行分档征收体现了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有利于激发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其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提高至1%以上;允许用人单位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更加符合用人单位实际用工需求,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

 

三、规范使用,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七)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与残疾人就业直接相关的支出由各省确定。各地要根据当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

(八)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通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

(九)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

(十)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培训,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按培训效果付费,将就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根据残疾人特点,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按规定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

 

四、强化监督,增进社会支持

(十一)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财政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国务院报告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向国务院报告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将辖区范围内上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健全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十三)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由残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信息,采取分片包干形式,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档案,配合做好就业对接。建立健全全国联网的残疾人身份认证系统。

(十四)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由残联牵头,组织各方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

(十五)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
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

(十六)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

(十七)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省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残联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推进残疾人求职信息全省互联互通,并逐步实现全国信息共享。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

(十八)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的作用,鼓励企业、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保费由企业和残疾人合理分担,消除企业和残疾人后顾之忧。

(十九)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残联和社区要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困难,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

 

六、加强统筹,协同推进政策落地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

(二十一)压实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进一步发挥其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作用。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认识残保金的积极作用,适时组织残疾人就业励志典型和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开展宣讲等活动,形成示范效应,鼓励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

本方案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六部门联合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2019-12-31 08:58    来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总体方案》聚焦残保金征收、使用、监督等三方面,提出综合性措施:

一是优化残保金征收,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征收残保金依据的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明确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二是规范残保金使用,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等,各地要根据当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

三是强化残保金监督,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将企业履行义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使残保金使用更公开透明,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环境。

《总体方案》围绕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从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等措施入手,构建起涵盖“人力开发—就业指导—供需对接—就业维护”全链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总体方案》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压实部门责任,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适时推广。

 

1、残保金征收的时间

企业在国税、地税报道之后,就要开始申报纳税了。国地税分别为月报、季报、年报

国税的月报:一般是指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季报为企业所得税;年报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每年5月)等。

地税的月报: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季报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报为残保金等。

 

2、残保金如何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残保金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注意:在此基础上各市、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征收比例,即:

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当地征收比例

简单来说,就是用本单位职工总数乘以1.5%,再减去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得出差额后再乘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二、残保金如何申报?

我们以江苏省为例电子税务局为例,

第一步:登录国家税务局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 - 税费申报及缴纳 - 其他申报 - 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残保金)申报

 

第二步:进入申报表

 

 

 

第三步:填报申报表

申报表填写比较麻烦,我们直接以案例为主,这样也能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运用到实战当中。


案例1:

某企业2018年1月份成立,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28人,职工工资总额为967300.8元,人均工资 967300.8 / 28 = 34546.46元/人,纳税人进入申报表也是只需填报人数工资总额两个栏目,其他栏目计算结果均由系统自动完成,由于该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人数不足30人,因此系统自动带出减免性质代码和减免税额,地方征收比例为 0.18(不同地区此比例不同),本次申报保障金2611.71免于缴纳,填报信息如下图所示

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当地征收比例(18%)

= (28 * 1.5% - 0)* 34546.46元/人 * 0.18 = 0.42 * 34546.46 * 0.18 = 2611.71元

若按照一人公司,月平均工资10000元,年工资为12万,计算:

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当地征收比例(18%)

=(1 * 1.5% - 0)* 120000元/人 * 0.18 = 0.015 * 120000 * 0.18 = 324元

若当地征收比例为 100%,则 残保金年缴纳额 = (1 * 1.5% - 0)* 120000元/人 * 1 = 0.015 * 120000 = 1800元

 

案例二:

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若是2018年以前登记的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即为2018年度实际全年工资总额;若是在2018年中间成立的单位,需纳税人将实际工资总额换算成全年工资总额(例子如下)。

【案例】某企业2019年6月份开业,2019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80人,工资总额210万,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假设该地区500人以内的分档征收比例是60%)。

【解析】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申报缴纳保障金。特别需要说明的,要将实际工资总额换算成全年工资总额,再带入计算公式计算

全年工资总额=(210/6)×12=420万,职工年平均工资420万 / 80人 = 5.25万/人

在电子税务局填写时,“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一栏应填写420万。

应缴残保金 = 80×1.5% × 52500 × 6/12 × 60% = 18900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月初在职职工人数 + 月末在职职工人数)÷ 2

年在职职工人数 =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 ÷ 12

 

残保金的相关优惠政策

提醒:如果是2019年12月登记成立的企业,那2019年度该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月,不缴纳残保金,正常情况下不产生2019年度残保金申报,个别情况如果产生了可零申报。

 

企业常遇到的残保金疑难问题解答

1、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3、“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如何理解?

答: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4、非正常户以何种方式申报保障金?

答:转正常户后再进行申报。

 

5、残保金计提与缴纳的会计分录如何写?

会计分录参考如下: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其他应付款--残保金

2)缴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残保金     

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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