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管局:武汉市住房限购政策汇总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rst.hubei.gov.cn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rsj.wuhan.gov.cn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gjj.wuhan.gov.cn
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http://fgj.wuhan.gov.cn
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域实行住房限购限贷措施的通知》
2016-10-03 15:45 发布, 2016-10-03起实施(当天发布并实施),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6-12-22 05:57 发布, 2016-12-22起实施(当天发布并实施),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一、限购区域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以及东西湖区、江夏区、黄陂区的部分区域。
东西湖区:金银湖、金银潭、吴家山片(京珠高速以东、沪蓉高速以南、府河及宏图路以西)
江夏区:纸坊、庙山、大桥、藏龙岛片(江夏区107国道以东、沪蓉高速以北)
黄陂区:盘龙城片(武汉外环绕城高速以东、后湖以南、岱黄高速以西、府河以北)
二、限购政策及买房首付
(一)本市户籍
1、首套房
在武汉无房无贷,则在限购区域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2、二套房
在武汉市拥有1套住房(无论贷款结清与否),则在限购区域买房,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宅(144平以上)首付比例不低于70%。
3、二套房及以上
在武汉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则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房。
(二)非本市户籍
1、买房条件
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含2年)在武汉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
2、首套房
在武汉无房无贷,则在限购区域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3、二套房
在武汉市已经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则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房。
三、如何认定是否为本市户籍?
①购房人家庭成员为购房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房人家庭成员之一为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②购房人持本市集体户口的,凭本人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记载的发证机关所在地作为判断是否为本市户籍的依据。
③购房人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不含本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则上视同为本市居民。
四、外地人购房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提交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和工作单位证明。
五、买房流程
1、资料核查
购房者在买房时需要向开发商提供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开发商上报房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核查。
2、资格核查
开发商在武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中对购房人进行购房资格核查。市房产信息中心在接收到待查购房人相关信息后,需在48h内反馈查询结果。在此期间,合同备案系统将锁定购房人选购的住房。
3、网上签约
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双方在正式网上签约时,购房者还需签署《承诺书》,阐明购房人已阅读限购政策内容,对提供的本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及付款方式的真实性负责。
4、合同备案
开发商在网签5个工作日内,需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这个环节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合同备案上报册、全套纸质合同、《结果通知单》、《承诺书》原件、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5、交易管理
交易双方持《承诺书》、《结果通知单》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存量房交易手续。
六、相关问题解答
1、拆迁户购房时,还建的住房算在限购范围内吗?
购房人家庭属房屋征收对象的,其征收协议中明确可购住房套数的,在合同备案是在征收协议上加注记,该部分房屋不纳限购范围。
2、两人及以上共同购房,如何认定购房资格?
①共同购房人为同一居民家庭的,如购房人之一为非本市户籍并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之一为本市户籍在本市拥有2套住房的,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也不能在限购区域购房。
②共同购房人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按共同购房家庭分别拥有一套住房对待。
③住房共有人之间办理部分产权转移,也要先进行购房资格核查。
七、不得全款优先!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企业,以认筹、预订、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购房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二、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应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不得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三、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等方式,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
四、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确保公平选择房源。
五、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按照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相关要求,在网签备案系统进行购房资格核查。不得将购房人自行提供相关住房核查资料作为购房的前置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上违规销售行为的,我局将依法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在整改完成前将暂停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的资金拨付。
特此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9月23日
八、首套房贷款利率普遍上浮10-15%
目前国有四大行及其他大银行普遍首套房利率上浮15-20%,极少部分地方性小银行利率上浮较低,但额度较少。二套利率上浮20-25%左右。
不同银行对不同楼盘提供住房贷款时的利率上浮情况也有差异,具体情况以具体楼盘合作银行提供的政策为准。
九、部分银行规定离婚半年后才能贷款
各大银行近期出了针对离婚再买房的新规:须在离婚生效日起的半年以后才能贷款。目前,作出这样规定的有招行、中行以及邮政。另外,中行还规定,征信较差的利率在原有基础利率之上再上浮3%。
十、公积金最高可贷50万
十一、留汉大学毕业生凭毕业证落户新政
根据新政,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的人员,无需其它条件即可申请;具有普通高校专科、本科以及非普通高校本科(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另外,以上人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按原有的投靠条件办理。2017年10月16日开始,武汉全面受理留汉大学毕业生落户。
十二、百万大学生留汉平台开
在百万大学生留汉工程下,武汉开通了平台网站,刚毕业大学生可以自助申请廉价安居房、寻找免费创业工位、关注就业信息,其中,安居房作用最大的福利,其价格很实在,装修很时尚。
“十三五”土地利用和空间规划,其中显示武汉城市布局将由“1+6”向“133”转变,即构建“1个主城+三个副城+3个新城”。
2017年周边房价涨幅
《市招才局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留汉大学毕业生落户试行政策的通知》
2017-10-11 16:54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招才办〔2017〕6号
各区(开发区)招才局、公安分局:
为深入实施“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打造“大学生最友好城市”,再赢第二次人口红利,现就我市进一步放宽留汉大学毕业生落户试行政策通知如下:
留汉大学毕业生年龄不满40周岁的,可凭毕业证申请登记为武汉市常住户口,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
武汉市招才局
武汉市公安局
2017年10月11日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7-10-11 16:55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办发〔2017〕25号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1日
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论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体系,助力“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把武汉打造成为更具吸引力的“青年之城、梦想之城、创新之城、活力之城”,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未来五年,建设和筹集250万平方米以上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其中,
大学毕业生安居房85万平方米,以6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大学毕业生租赁房165万平方米,以人均租住面积20平方米为主。
让大学毕业生以低于市场价20%买到安居房,以低于市场价20%租到租赁房(如属于合租的可低于市场价30%),形成留汉大学毕业生“租购并举”的安居路线图,构建起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聚人气、聚产业、聚服务,培育打造创新创业的新青年聚集地和新文化策源地,将武汉的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二)基本原则
——市区分级,市场运作。
市级负责全市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运营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管理和政策指导,区级负责本辖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和日常管理。鼓励和引导市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作为供给主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
——统筹施策,保障基本。
坚持新建、配建、改建并重,租赁、销售、共有产权并举,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大学毕业生基本住房需求。
——倡导共享,集约利用。
完善共有式的公共空间和配套服务,集约利用空间,降低建安成本,使大学毕业生有房住、好安居。
二、加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
(一)新建一批。在长江新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大学生集中就业区域,开发配套完善、宜居宜创的“长江青年城”“青年社区”。鼓励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土地、集体土地等建设大学毕业生租赁房。
(二)配建一批。地铁站点及沿线、“三旧”改造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和大学毕业生需求,按适当比例配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现代产业园、科创小微企业园等各类园区,按照产城融合的理念,配建相应数量的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配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探索“竞地价”与“竞配建量”相结合的土地招拍挂方式,引导企业加大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配建力度。
(三)改建一批。鼓励企业将自有商业、办公用房和员工宿舍等改造为大学毕业生租赁房。在符合城市规划、安全要求等前提下,鼓励将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大学毕业生租赁房。支持将闲置公寓等改建为大学毕业生租赁房。
(四)盘活存量。结合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住房租赁专营机构通过租赁或购买市场房源的方式筹集大学毕业生租赁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租赁“城中村”改造还建的闲置房源作为大学毕业生租赁房。在大学毕业生住房租赁需求较为集中区域,将部分公租房房源调整为大学毕业生租赁房。
三、降低开发和租售成本
(一)降低企业开发建设和制度性交易成本。
综合运用金融、土地、投资、减费等多种举措,降低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从事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运营、捐赠或提供住房作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探索通过租赁方式供应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分期支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协调国家政策性银行和部分地方商业银行安排一定规模的贷款额度,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提供中长期优惠贷款利率支持。
(二)降低大学毕业生租赁和购置成本。
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开发和销售模式,推行共享厨房、共享洗衣房、共享客厅等共享模式,鼓励企业拓展市场运营增值空间,降低租金和房价。针对大学毕业生开展共有产权房试点。对缴纳一定年限住房公积金的大学毕业生,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大学毕业生租赁房租金;在购置大学毕业生安居房时,可享受公积金和商业贷款“首套房”政策,并在退出大学毕业生安居房后再购买普通商品房时,仍享受公积金“首套房”政策。
四、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机制
(一)实行资格准入机制。
对申请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大学毕业生,按照“高端优先、结构优化、突出重点、保障公平”原则,采取轮候摇号方式进行配租、销售。
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拥有武汉市户籍,在我市创业就业满1年,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3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的,可申请购买1套大学毕业生安居房。
毕业3年内的大学生,拥有武汉市户籍,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大学毕业生租赁房。
(二)实行循环退出机制。
大学毕业生安居房不能上市交易。
如需出售,拥有完全产权的,由原出售人按照届时市场价80%回购;
拥有共有产权的,由共有产权人按产权比例以届时市场价80%回购。
大学毕业生租赁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确有需要的最多可再延长2年,延长期内租金标准按照市场价格执行。承租人超出最长租住期限或不再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由原配租单位收回。大学毕业生不得重复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在购买商品房或大学毕业生安居房后,应退出大学毕业生租赁房。
(三)实行监督管理机制。
申请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时,申请人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按合同约定居住作出书面承诺。对弄虚作假、转租转借、违规经营等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取消其租住、购买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资格,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管理系统。
《市人社局 市国资委 市工商联关于发布武汉市大学毕业生在汉工作指导性最低年薪标准的通知》
2017-10-11 16:52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人社发〔2017〕70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国资办(局)、区工商联:
武汉市大学毕业生在汉工作指导性最低年薪标准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武汉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7年10月11日
武汉市大学毕业生在汉工作指导性最低年薪标准
为深入实施“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提高大学毕业生薪酬待遇水平,现将我市大学毕业生在汉工作指导性最低年薪标准公布如下:
说明:
1、大学毕业生指导性最低年薪标准适用于在武汉地区初次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大学毕业生。
2、大学毕业生在试用期满后的最低年薪项目包括每月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种补贴和奖金等货币化收入。上述收入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
关于征求《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2020-01-22 10:29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2月以来,为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针对各类需求实行差别化调控政策,努力满足首套刚需,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我市实施了刚需无房家庭优先选房政策,较好地满足了刚需无房家庭居住需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坚持因城施策、精准调控,更好地发挥调控措施在引导人口和住房需求合理分布、稳定市场预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政策实施及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局拟修订《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试行)》, 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2020年1月22日-2020年1月31日)。
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电子邮箱:whfgjscc@sina.com。
《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docx
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工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努力满足我市刚需人群首次购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对象
意向购房家庭满足以下条件可优先选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一)在我市无自有住房;
(二)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
(三)自本次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我市无住房交易记录。
二、房源范围
我市汉阳区国博片(江堤北板块、江堤南板块、国博中心板块)、武昌区白沙洲片(白沙洲板块)、洪山区青菱片(青菱板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东片(生物城板块、光谷中心板块)、东西湖常青花园片(将军路板块、常青花园板块)、蔡甸区中法片区(蔡甸东板块、蔡甸南板块)、黄陂区盘龙城片(盘龙城东板块、盘龙城西板块)符合以下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纳入优先购房范围:
(一)预售备案均价低于20000元/平方米(不含20000元/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
(二)上述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户型建筑面积低于140平方米(不含140平方米)的准售房源按100%的比例纳入优先选房范围。
三、操作程序
(一)购房登记。
开发企业受理购房意向登记时应主动向意向购房人宣传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刚需人群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政策,并在登记销售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开发企业应合理控制房屋销售登记规模,受理意向购房登记时间不少于48小时。
(二)住房查询。
开发企业受理购房登记后,应及时与意向购房人共同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市房产信息中心应于4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开发企业应及时向意向购房人告知查询结果,并确定优先选房人员名单。
(三)信息公示。
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通过销售现场、网络等途径公示以下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48小时:
1. 商品房销售方案;
2. 优先选房人员名单;
3. 公证摇号的方案与说明;
4. 其他按规定应公示的内容。
(四)公证摇号。
开发企业首次公开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对优先选购房源与优先选房顺序进行摇号,摇号结果应当场予以公示,并由公证机构作全程现场监督公证。
(五)优先选房。
开发企业依据公示的结果有序组织意向购房人按摇号顺序选房。优先选房后,剩余房源由开发企业自主决定销售方式并纳入准售房源统一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六)信息锁定。
开发企业公开销售后3日内,应及时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将购房人信息与选定房源关联,系统显示为“已锁定”状态,并通过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scxx.fgj.wuhan.gov.cn)对外公示。
(七)资格核查。
开发企业应同时上传《购房人清册》及相关资料申请购房资格核查。各区房管部门负责购房资格核查,对不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购房人应及时反馈给开发企业和购房人,无异议后解除选定房源“锁定”状态,并重新纳入项目准售房源统一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四、异议处理
意向购房人在收到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后有异议的,应在信息公示期间内向市房产信息中心申请异议复查,市房产信息中心受理后应于48小时内反馈复查处理意见。
五、资料保存
开发企业应配合公证机构完备商品房销售方案、《购房人清册》、公证排序结果、依序选房结果等资料台账备查。
六、违规查处
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其信用扣分并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直至采取停止商品房销售网签等管控措施。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或存在恶意干扰公证摇号销售行为的,取消其本次优先选房资格,所选房屋不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且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七、本规程自2020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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