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武汉购房政策解读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gjj.beijing.gov.cn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gjj.wuhan.gov.cn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http://gjj.beijing.gov.cn/web/_300587/_300688/373625/index.html
2018年09月13日
2018年09月13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及相关借款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有关要求,积极引导市民合理住房消费,支持市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批准,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符合如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申请借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曾经缴存过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须具有北京市购房资格;申请贷款支付所购住房的房款。
3、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本市无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办理;凡不属于首套房情形,被核定为是二套房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办理。被核定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借款申请人适用借款政策见下表:
二、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
1、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限挂钩
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缴存年限不够1整年的,按1整年计算,最高可贷120万。
如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核算贷款额度以夫妻双方中缴存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
2、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实行差别化贷款额度
借款申请人户籍均在北京市东城区或西城区的,购买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以下简称城六区)以外的首套住房,最高借款额度可上浮20万元;对于不属于前一种情况,但借款申请人的户籍均在城六区的,购买城六区以外的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10万元;不属于前述两种情况的,购买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符合第二套房贷款政策要求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3、调整首付款比例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共有产权等政策性住房的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政策性住房之外的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购买普通自住房且为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且为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普通自住房和非普通自住房的认定标准,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9月30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4]382号)标准执行。若遇普通自住房和非普通自住房的认定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调整贷款年限、还款额度和担保方式,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1、调整贷款年限
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如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贷款期限以夫妻双方中较长的一方计算。
2、调整月还款额
在保证借款申请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月收入60%的标准,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
3、调整担保方式
为防范贷款风险,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如对该项目也提供个人购房贷款,并与开发企业签订了阶段性担保协议,应协调开发企业向个人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同等的阶段性担保;受托银行未与开发企业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提供阶段性担保。对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完成抵押登记后发放贷款。
四、进一步简化贷款申请材料,提升服务水平
1、需提交的借款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需提交个人身份资料、购房资料、二手房卖方资料,具体资料种类及数量见附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贷款经办部门留存购房合同原件(不方便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贷款申请资料经核验后,贷款经办部门应及时留存电子影像档案,供业务办理过程中调取使用。
2、审核材料留存
审核通过后,借款申请人与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借款申请人、受托办理贷款的银行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3、还款情况变更
借款人在办理还款类业务及变更扣款账户时,可根据需要至管理中心下属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及郊区管理部就近办理。在受理贷款变更类业务时,贷款经办部门对借款人按要求提供的业务办理资料及时留存电子影像档案,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复印件。
五、适用范围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7日起施行,此前已网签的,按原规定执行。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所需资料清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13日
北京:《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8年09月13日
一、本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回归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属性,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批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贷款政策。
二、本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此次政策调整,坚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性属性,严格贷款条件,重点支持购买首套住房且首次使用个人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限挂钩、进一步细化了首付款比例要求;从调整贷款年限、还款额度和担保方式三方面,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同时,此次调整,进一步优化贷款管理,提升了服务水平,坚持在贷款业务中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出台了精简贷款申请材料、瘦身贷款档案、贷款还款就近办理的措施。
三、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后与调整前的主要变化点有哪些?
本次政策调整主要有九个变化点:
一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认房、认贷”。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比照商业性住房贷款认定标准执行,“房”为借款申请人在京名下住房(北京),“贷”指在人行征信系统中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全国),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二是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限挂钩。为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缴存年限不够1整年的,按1整年计算,最高可贷120万元。如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核算贷款额度以夫妻双方中缴存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
三是对最高贷款额度实行差别化。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有关要求,对户籍在城六区的购房家庭,在城六区外购房且为首套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10万元、20万元。如:借款申请人户籍均在北京市东城区或西城区的,购买城六区以外的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至140万元;对于不属于前一种情况,但借款申请人的户籍均在城六区的,购买城六区以外的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至130万元。同时,下调了二套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下调为60万元。
四是参照现行商贷政策,调整了首付比例。即
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首套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对购买共有产权房等政策性住房的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购买普通住房且为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购买非普通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80%
为体现对低收入家庭的政策支持,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
五是调整了贷款年限。贷款期限从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申请人70周岁调整为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如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贷款期限以夫妻双方中较长的一方计算。
六是调整月还款额。在保证借款申请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月收入60%的标准,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
七是调整担保方式。对二手房贷款在完成抵押登记后放款。对购买期房受托银行发放商贷,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也由受托银行协调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受托银行在该项目没有商贷的,仍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提供阶段性担保。
八是精简贷款申请资料。为方便借款申请人,管理中心贷款经办部门受理贷款申请时,只留存购房合同原件(不方便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其余贷款申请资料经核验后,留存电子影像档案,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审核调取使用。
九是精简档案材料。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将现行的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借款人、受托银行各留存一份的借款合同,减少为管理中心、借款人、受托银行各留存一份,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不再留存。
四、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的执行日期从何时开始?
本次政策调整自2018年9月17日施行。
在2018年9月17日前已提交贷款申请或已完成网签的,仍按调整前政策执行。
北京:2018北京公积金新政9月17日起施行,要点解读 (本地宝)
2018年9月13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几个重磅政策。其中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将彻底改变未来市管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这些政策将从2018年9月17日正式施行。
2018北京公积金新政解读:
要点一:贷款额度与缴存年限挂钩,缴存超11年,才可贷120万
过去,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是120万元,缴存时间的长短并不会影响额度的多少;新政将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限挂钩。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最高可贷120万元。
计算缴存年限时,也会有几种特殊情况。如果缴存年限不够1整年的,按1整年计算。举例:如果缴存期限是13个月,也会算为两年,可贷20万元。此外,如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核算贷款额度不会相加得出,而是以夫妻双方中缴存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
举例:
如果是22岁大学本科毕业职工,就职后开始缴存公积金,正常情况下可贷满120万需要缴存11年以上,也就是34岁左右。
要点二:“二套房”既认房又认贷,二套最高贷款额度降至60万
“认房又认贷”是什么意思?
认房是指您家庭名下在北京范围的住宅类房产
认贷是指您家庭名下在全国范围内的住房贷款记录以及并未还清的住房贷款。
第一、北京无房,外地有房无贷款并且也无贷款记录的在北京买房算首套。
第二、北京无房,外地有房有贷款,在北京再买房算二套。
目前北京限购政策是认房又认贷政策,具体如下:
认房:指借款申请人在京有网签或登记在其(或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
认贷:指在人行征信系统中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从2018年9月17日开始,北京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更改了判定“二套房”的规矩,变成与商贷一样的“认房又认贷”。
“房”为借款申请人在京名下住房,“贷”指在人行征信系统中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也就是说,借款申请人如果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办理;
凡不属于首套房情形,被核定为是二套房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办理;如果被核定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也不予贷款。
具体来看,算为“二套房”的情况是:
1、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
2、全国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
3、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在本市有1套住房,且为同一套住房。
4、如果在本市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有2笔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或有住房贷款记录及在本市有住房、且非同一套住房的,则不予贷款。
同时,新政下调了二套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下调为60万元。
总的来看,如果“认房又认贷”后被判定为“二套房”,相比过去将面临贷款额度下降、首付比提高。
要点三:首付比不再统一20%,普宅35% 二套非普80%
是首套房还是二套房,将直接影响着首付比例。
与去年“3.17新政”类似,采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将根据房屋性质而不同: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2、购买共有产权等政策性住房的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购买政策性住房之外的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4、购买政策性住房之外的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5、购买普通自住房且为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6、购买非普通自住房且为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对于普通自住房和非普通自住房的认定标准,将按照《关于调整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准执行。一般来说,普通自住房是指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并参考其实际成交价格确定。
要点四:城六区到6区外买房可上浮额度,东西城上浮20万 朝海丰石上浮10万
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有关要求,新政对户籍在城六区的购房家庭,在城六区外购房且为首套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在120万元的基础上可上浮10万元、20万元。
具体来说:
1、借款申请人户籍均在北京市东城区或西城区的,购买城六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以外的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万、至140万元;
2、如果户籍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的,购买城六区以外的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10万、至130万元。
要点五:贷款年限最长算到65岁
此前,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申请人70周岁调整;
而今则调整为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如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贷款期限以夫妻双方中较长的一方计算。
举例:如果申请人年满55岁,过去的贷款最长年限是15年,现在则要降低为10年。
要点六:月还款额不超月收入6成,收入不够将降低额度
在保证借款申请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根据借款申请人所申请贷款金额、期限及适用利率,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60%。
实际上,“不超月收入60%的月还款额”更重要是将影响到贷款额度上。
算笔账:如果使用公积金贷款120万元、25年,按照3.25%的基准利率计算,等额本息的月供是5848元。按照新政倒推,在算入基本生活费的基础上,月收入至少要达到11230元。
要点七:异地购房提取不再随便取,只能买户籍地或者户籍所在省会
新政将规范购房提取业务,不再是购买任何城市的住房都能在北京提取公积金。除了购买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提取公积金仅限于购买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记载的县、市或户籍所在地的省会城市内的住房。
举例:如果购房人的户籍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只有在购买北京住房、张家口住房、石家庄住房,才能提取公积金;如果该人购买北三县等廊坊的住房,无法提取公积金。
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有购房提取记录的,不能办理异地购房提取。
要点八:进城务工人员可销户提取,男满55岁、女满50岁
对于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户籍是本地的,按照本地户籍人员的提取规定办理;
如户籍是外地的,因工作变动前往外省市,已在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未在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办理销户提取。
退休住房公积金提取,只能提取个人缴纳的,单位缴纳部分是否可以提取?
退休住房公积金提取是可以提取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全部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要点九:原则上取消大病提取
为了遏制以大病等方式造假骗提,本市原则上取消《关于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的重大疾病提取。
与此同时,缴存人申请办理约定提取的,首次提取完成后,约定提取时间间隔调整为三个月、半年或一年。
要点十:违规提取5年禁提禁贷
根据新政,未来本市对于违规提取公积金将加大惩罚力度。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管理中心立即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责令其全额退还违规提取的金额,将个人信息记入不良信息库,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同时,还将不良信息依法依规抄送市工商局、市经信委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异地,违规提取的不良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要点十一:一大批材料彻底精简掉
除了调整诸多贷款规则外,相关材料也伴随着新政实施而精简。在贷款申请资料方面,为方便借款申请人,管理中心贷款经办部门受理贷款申请时,只留存购房合同原件(不方便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其余贷款申请资料经核验后,留存电子影像档案,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审核调取使用。
同时,将现行的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借款人、受托银行各留存一份的借款合同,减少为管理中心、借款人、受托银行各留存一份,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不再留存。
要点十二:开户缴存全程网上办
对于公积金缴存单位来说,除已在网上可以办结的缴存业务外,单位登记开户、信息变更既可以由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通过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gjj.beijing.gov.cn)网上业务平台直接办结单位登记开户、单位信息变更业务。
如果是单位首次在网上办理登记开户,所选择的管理部负责对单位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单位,并指导单位下一步办理业务;如仍存在问题较为复杂网上或电话方式不能解决的,通知单位经办人到管理部或由管理部派人到单位指导解决。
要点十三:全市通缴通取实现就近办
过去,本市公积金业务是按照属地办理,而从2018年9月17日开始,缴存单位可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自行在管理中心下属的十八个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网点选择一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类业务,自行选择的管理部或银行网点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
在简化办理材料方面,缴存单位和缴存人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或移动客户端办结的登记开户、缴存、变更、查询等归集业务,业务办理部门不再打印留存纸质档案,只留存电子档案;管理部及受托银行网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开户、缴存、提取、转移、变更、查询等业务过程中,只需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影像采集,作为电子档案留存,不留存业务办理材料的复印件。
北京: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多少 (社保查询网,政策可能古时)
北京作为中国房价最高的城市之一,也是我国的首都。
能够在北京拥有一套自己的房产是很多人的梦想。
由于北京房价高,很多买房的人只能通过商业贷款或者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购买房产。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介绍
1、贷款额度:
首套和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
首套房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20万元,二套房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
2、贷款利率:
自2016年1月1日(含)开始,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
1-5年(含5年):2.75%
5-30年(含30年):3.25%
3、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为1-30年,最长期限可以计算到70周岁(组合贷款可计算到65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对于夫妻双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计算贷款期限时,要同时考虑夫妻双方的年龄,以年龄较大者计算。对于贷款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还应符合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比最高贷款期限大3年的规定。
比如:您因购买二手房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您的年龄为40岁,爱人的年龄为45岁,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为27年,则按年龄计算的最高贷款年限为25年,按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计算的最高贷款年限为24年,最终您最高可贷款年限为24年。
4、首套房和二套房认定
住房套数认定是以市住建委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和其他尽职调查的结果为准。通过市住建委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和其他尽职调查,查询到夫妻双方没有住房记录的,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查询夫妻双方有一套住房的,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
5、组合贷款
如果公积金贷款额度无法满足购房资金需求,可以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比如:您购买住房需要申请200万元的贷款,在同时符合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200万元的组合贷款,包括120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80万元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但需注意的是,如您就同一套房申请组合贷款的,首付款比例需要同时符合商业贷款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要求。
【温馨提醒】
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方法是:
1.计算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月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计算最高可贷款额度:家庭月收入扣除至少1204元的生活费后所剩余额,再除以申请贷款年限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的所得即为最高可贷款额度。
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受哪些因素影响
1、个人月收入:个人月收入越高,则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越大。
月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举个例子:月缴存额为2000元,缴存比例为12%,月收入=2000/12%=16667
最高贷款额度=(16667-1400)/56.72=269万元,取公积金最高限额120万元,即小明最高可贷120万元
(缴存比例、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北京市基本生活费标准数据来源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公积金月缴存额:月收入是由公积金月缴存额来确定的,月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所以月缴存额越大,月收入越大,则贷款额度就越大。
3、借款年限:借款年限越长,贷款额度就越大。
4、建筑面积。还有城市会以建筑面积作为评估贷款额度的标准。
比如北京: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首套房,房贷最高限额120万。
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住房,房贷最高限额80万。
【常见问题】
一、有过公积金提取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120万,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80万。
二、公积金支取过,北京无房,还能算首套房贷款吗?
【答】: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为首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不再按照房屋性质和套型建筑面积区分首付款比例和贷款额,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8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三、公积金曾办理提取会影响贷款额度吗?
【答】: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执行贷款差别化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以房为准"的原则认定住房套数.1.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80%.2.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70%。
武汉:关于印发武汉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2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加强贷款风险防范,经研究,现将《武汉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和《武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12日
武汉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地区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建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具备预(现)售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新建房贷款”),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缴存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借款人申请新建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新建房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受托银行负责借款人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初审、贷款复审、合同签订、抵押落实、贷款发放、贷款归还、贷后管理等日常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凡在武汉地区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新建房贷款。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二)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三)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首付款金额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五)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六)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或者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
(七)《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房屋套数认定
第六条 认定标准
(一)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认定: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或者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中无贷款记录,认定为首套住房。
(二)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
1.借款人及配偶首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记仅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系统中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且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无房或者仅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上述2种情况按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
(三)公积金贷款第三套住房认定: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者在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贷款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四)婚姻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形房屋套数的认定:
1.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已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2.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离异后公积金贷款归属主借人一方偿还,另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3.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现以夫妻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
(一)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基准贷款额度基础上,与个人住房贷款率挂钩,通过设置流动性调节系数,对最高贷款额度实行动态管理。
当“个贷率”低于8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1.2倍;
当“个贷率”介于80%(含)和90%之间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
当“个贷率”介于90%(含)和100%之间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0.9倍;
当“个贷率”高于100%(含)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0.8倍。
公积金中心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二)可贷额度:新建房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2.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3.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还贷比例)×12个月×贷款年限。
4.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缴存时间 | 缴存时间系数 |
6≤缴存时间≤12(月) | 0.5 |
12﹤缴存时间≤24(月) | 0.8 |
24﹤缴存时间≤36(月) | 1.0 |
36﹤缴存时间≤60(月) | 1.2 |
缴存时间>60(月) | 1.5 |
新建房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四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第八条 贷款期限
新建房贷款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同时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时间后的5年,贷款期限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第九条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条 贷款程序
(一)贷款咨询和申请
借款人可以向受托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咨询新建房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
受托银行对初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新建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以下简称“资料夹”)并与借款人夫妻双方进行面核。同时指导借款人正确、完整填写资料夹。
借款人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需签署单身声明);
3.经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房屋总价20%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贷款受理和初审
受托银行在受理新建房贷款申请时,应当认真审核借款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的签名真实有效。
1.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及配偶必须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记录,签署查询授权书(以公积金中心官网上公布的版本为准),并留存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必要时还应当留存与借款人及配偶面签的佐证信息。
借款人的婚姻、房产等个人信息也应当同时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
2.审核贷款资料。受托银行应当认真审核贷款资料的原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种类(公积金贷款或者组合贷款)、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
3.贷款初审。受托银行对审核无误的借款人资料,应当按公积金中心的政策规定及时在公积金系统中准确、完整地录入借款人信息并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三)贷款复审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政策规定对借款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并提出复审意见:
1.借款人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资料欠缺或者贷款初审人员将申请信息录入错误的,银行复审人员应当将贷款资料返回初审人员,终止贷款复审;
2.对经审核确认无误的贷款资料及信息,在公积金系统中作审核通过。
(四)贷款终审
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送交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未通过终审的,应当及时通知受托银行。
(五)签订合同
公积金中心终审通过后,受托银行应当与借款人面签借款(抵押)合同,签署房产抵押登记等相关贷款资料。
(六)抵押登记
受托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以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应当到出质银行或者相关部门办理出质手续。受托银行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抵(质)押证明后,应当及时在公积金系统中录入抵(质)押信息。
(七)资金发放
抵(质)押担保手续办妥后,受托银行依据公积金中心的放款通知单,及时进行贷款资金的发放,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售房单位账户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六章 贷款偿还及结清
第十一条 贷款归还
(一)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者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偿还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可以用自有资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也可以授权公积金中心扣划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偿还公积金贷款。具体手续由受托银行按公积金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自公积金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在还清逾期本息及当期应还本息的前提下,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或者全部贷款本息,已按借款合同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做调整,不予退还。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借款人不能办理提前部分还款。
提前归还部分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前还款后由公积金中心重新计算剩余贷款的每月还款额或者剩余还款期限;
(五)借款人结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应当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等资料返还给借款人,借款合同终止。以房产抵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注销证明,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以凭证式国债或者银行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出质撤销证明,到出质银行办理质押解除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扣划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借款人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原配偶申请解除抵押担保的,可以持法院离婚裁决书或者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以及明确房屋产权及贷款债务归属等情况的具结书,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以申请抵押物变更:
(一)借款人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换房,所换房屋属同一小区,且房价基本相等的;
(二)抵押物所在街道、楼牌号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抵押物建筑面积、相应的土地使用面积发生变化的;
(四)因市政规划等原因需要拆迁的;
(五)抵押物出现重大问题或者贬值等情况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后需缩短贷款期限的,可以申请变更贷款期限。
缩短后的剩余贷款期限不得低于变更申请时按其年还款能力计算所得出的最低贷款年限。
第十六条 父母子女联名购房的,不得申请新建房贷款。
第十七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当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以往办法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依照本实施细则,结合铁路系统实际情况,另行制订铁路系统自管产权新建商品房和铁路沿线异地新建商品房的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铁路系统职工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新建房异地公积金贷款按《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办理。
第二十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武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地区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存量房,是指由我市房产登记部门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的普通自住住房。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称“存量房贷款”),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存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借款人申请存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存量房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受托银行负责借款人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初审、贷款复审、合同签订、抵押落实、贷款发放、贷款归还、贷后管理等日常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借款人应当委托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存量房贷款资金支付给卖房人,不得支取现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凡在武汉地区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存量房贷款。
第六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二)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三)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购房屋的房龄在30年(含30年)以内且具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明晰且尚未过户至借款人名下,可以在存量房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五)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半年之内,已支付给卖方不少于20%的首付款;
(六)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七)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或者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
(八)《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房屋套数认定
第七条 认定标准
(一)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认定: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或者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中无贷款记录,认定为首套住房。
(二)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
1.借款人及配偶首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记仅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系统中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且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无房或者仅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上述2种情况按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
(三)公积金贷款第三套住房认定: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者在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贷款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四)婚姻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形房屋套数的认定:
1.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已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2.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离异后公积金贷款归属主借人一方偿还,另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3.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现以夫妻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
(一)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基准贷款额度基础上,与个人住房贷款率挂钩,通过设置流动性调节系数,对最高贷款额度实行动态管理。
当“个贷率”低于8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1.2倍;
当“个贷率”介于80%(含)和90%之间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
当“个贷率”介于90%(含)和100%之间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0.9倍;
当“个贷率”高于100%(含)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0.8倍。
公积金中心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二)可贷额度:存量房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2.不得高于规定房龄的最高贷款比例:
存量房贷款比例按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房屋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米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第三级房屋房龄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3.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还贷比例)×12个月×贷款年限。
4.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缴存时间 | 缴存时间系数 |
6≤缴存时间≤12(月) | 0.5 |
12﹤缴存时间≤24(月) | 0.8 |
24﹤缴存时间≤36(月) | 1.0 |
36﹤缴存时间≤60(月) | 1.2 |
缴存时间>60(月) | 1.5 |
存量房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四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第九条 贷款期限:存量房贷款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并不得超过按房屋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折半计算的期限,同时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时间后的5年,贷款期限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
上述贷款期限以其中最短期限进行核定。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第十条 贷款利率:存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贷款程序:
(一)贷款咨询和申请
借款人可以向受托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咨询存量房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
受托银行对初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存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以下简称“资料夹”)并与借款人及卖方的夫妻双方进行面核,做好谈话笔录。同时指导借款人正确、完整填写资料夹。
借款人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卖方的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及卖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需签署单身声明);
3.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武汉房产主管部门制发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5.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房屋估价报告书》;
6.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贷款受理和初审
受托银行在受理存量房贷款申请时,应当认真审核借款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的签名真实有效。
1.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及配偶必须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信用记录,签署查询授权书(以公积金中心官网上公布的版本为准),并留存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必要时还应当留存与借款人及配偶面签的佐证信息。
借款人的婚姻、房产等个人信息也应当同时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
2.审核贷款资料。受托银行应当认真审核贷款资料的原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种类(公积金贷款或者组合贷款)、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并确定担保方式。
3.贷款初审。受托银行对审核无误的借款人资料,应当按公积金中心的政策规定及时在公积金系统中准确、完整地录入借款人信息并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三)贷款复审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政策规定对借款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并提出复审意见:
1.借款人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资料欠缺或者贷款初审人员将申请信息录入错误的,银行复审人员应当将贷款资料返回初审人员,终止贷款复审;
2.对经审核确认无误的贷款资料及信息,在公积金系统中作审核通过。
(四)贷款终审
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送交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未通过终审的,应当及时通知受托银行。
(五)签订合同
公积金中心终审通过后,受托银行应当与借款人、购房人面签借款(抵押)合同,签署房产抵押登记等相关贷款资料。
(六)抵押登记
由借款人与卖方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受托银行在收到买卖双方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税收完税证明》后,核实借款人申贷金额,对审核无误的由受托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以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到出质银行或者相关部门办理出质手续。受托银行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抵(质)押证明后,应当及时在公积金系统中录入抵(质)押信息。
(七)资金发放
存量房贷款抵押担保落实后,受托银行依据公积金中心的放款通知单,进行贷款资金的发放,并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卖方账户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六章 贷款偿还及结清
第十二条 贷款归还:
(一)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者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偿还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可以用自有资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也可以授权公积金中心扣划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偿还公积金贷款,具体手续由受托银行按公积金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自公积金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在还清逾期本息及当期应还本息的前提下,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或者全部贷款本息,已按借款合同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做调整,不予退还。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借款人不能办理提前部分还款。
提前归还部分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前还款后由公积金中心重新计算剩余贷款的每月还款额或者剩余还款期限。
(五)借款人结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应当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等资料返还给借款人,借款合同终止。以房产抵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注销证明,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以凭证式国债或者银行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出质撤销证明,到出质银行办理质押解除手续。
第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扣划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借款人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原配偶申请解除抵押担保的,可以持法院离婚裁决书或者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以及明确房屋产权及贷款债务归属等情况的具结书,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卖方名下房屋产权属于共同共有的,共有产权人应当全部到场当面签署同意出售房产的书面文件,保证所售房屋产权明晰、交易合法。
第十六条 直系亲属间存量房交易或者父母子女联名购房的,不得申请存量房贷款。
第十七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当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以往办法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存量房异地公积金贷款按《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办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9年9月12日
武汉:《武汉新建商品房个人贷款实施细则》和《武汉存量房个人贷款实施细则》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12
为深化住房公积金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四办”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提高贷款办理效率,细化去年5月1日出台的《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武公中规〔2018〕2号),武汉公积金中心对《武汉房地产一级交易市场和二级交易市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增补相关内容,删减相关章节,补充相关条款,形成《武汉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和《武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实施细则》),以更好适应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新实践新要求。现对《两个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是增设了“总则”部分,明确了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定义,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的总体流程。
二是明确了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如在《存量房个人贷款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贷款条件有:所购房屋的房龄在30年(含30年)以内且具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明晰且尚未过户至借款人名下,可在存量房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三是明确了贷款房屋套数的认定,即:“认房认公积金贷”原则,特别是对借款人婚姻状况变化等情形的房屋套数认定规则进行了明确。如:规定“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离异后公积金贷款归属主借人一方偿还,另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四是新增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系数与贷款额度关系的规定,主要是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增设的。
五是对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具体办理流程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公积金个人贷款从咨询到发放共有7个步骤。
六是在“第七章 其他规定”中新增了一些内容,如:父母子女联名购房的,不得申请新建房贷款;直系亲属间存量房交易或父母子女联名购房的,不得申请存量房贷款。
七是强化了个人贷款发放后的管理工作,体现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的职责要求。
特此说明。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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