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风险:先开票后付款,还是先付款后开票
现实商业交易中,经常有这样一幕:货款还没有收到,销售人员就跑回来开票,这时候财务部门一般都会告诉销售人员,先要把销售货款收回来,财务才能把发票开出去。等到销售人员跑过去和客户谈合同时,客户的财务部可能要求,先把发票开过来,才能把款付过去。
开票与收款哪个先那个后,站的立场不同,结论就会不同。
在现实中是交易双方中强势的一方会争取到对自己更有利的条件。
从公平与法理的角度看,究竟应该先收款还是应先开票?
1、销售方:先开发票后收款,面临税收风险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收款、确认收入、开票三者最好统一起来,最次也要力求做到开票与确认收入统一。
站在销售方这边,如果先给购买方开票,税务以票控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产生了,开票了就得先把增值税交出去。
此时款又没有收回来,这样一来,销售方货款还没有收到,反倒要先给税务交一笔税,无异于销售方替购买方垫付了税款。
如果购买方赖账不还,销售方不仅货款收不回来,还要给税务倒贴一笔税款。
从税负角度看:先收款,后开票更合理。
2、购买方:付款后拿不到发票的概率很小
站在购买方角度,当销售方已把货物移交给购买方后,购买方先把款付给销售方,最后销售方拒开发票的可能性不大,且销售方不开发票违法。
除非购买方付款后发现货物有问题,然后跟销售方争议,并提出退货。不是这类极端情况的话一般不会出现销售方不开发票的情景。
从发生争端的概率看:付款后拿不到票的可能性很小,而开票后收不到货款的概率却要高得多,风险大。
3、法律:发票被视为付款凭证
站在法理角度上来看,发票在特定情形下可视为收款凭据。
某法院的一个判例很有代表性,双方因货款问题对簿公堂,销售方说购买方一直未付款,购买方说已经付款了,并且提供了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作为证明。最后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法律讲究谁主张谁举证,最后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以发票为准,因为销售方没有证据表明自己未收到款,则发票被视为购买方已付款的凭证。列举这个案例是想提请会计人员注意,开发票要有意识地避免债务纠纷,法理上支持先付款,后开票。
开票与收款,哪个先哪个后?
如果客户还没有付款就强烈要求先开票,该怎么办呢?客户是上帝,客户强势,销售方一般会让步。
销售方在让步的时候,会计就要在开票问题上做好预案,防范风险。
1、最稳妥的办法就是在双方签定合同时,约定清楚先开票后付款。
2、若在合同中当中没有这样约定,在把发票提供给客户时,需要这样:
1)让客户给开具一张收条,证明收到了发票,但款项尚没有进行支付;
2)在发票的背面备注,款项尚未支付,等支付后划销。
这样的做法,可以有效规避上述案例对销售方不利的判决。
客户要求先开发票,后付货款怎么办?
有不少做老板的朋友咨询这个问题,称每当找客户进行结货款时,客户总是要求先把发票开过去,然后再结帐付款,咨询者对此深有担心,怕对方企业恶意利用法律空子,达到赖掉货款的目的。
确实,先开票后付款这个商业习惯广泛存在于当今商业圈内,由此产生的纠纷案例还很多,且诉讼时,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有的债权人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有的却是债务人成功的取得了法院的信任,达到赖帐的目的。
根据笔者的代理诉讼案件的经验来看,这种先开票后付货款的行为,其法律风险还是不小的,在没有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债权人的败诉的机会很大。
在此稍加分析,让大家有所认识:
我们知道,我国民事法律的证据体系规则要求的是谁主张,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体现在债权债务的诉讼纠纷中,债务人方如称已将该笔货款付清,需为此承担已付清货款的举证责任,这一点没有疑问。问题是当债务人持债权人开出的货款发票呈交法庭时,法庭会不会认为其货款已付清呢?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由此可见,在我国的法律中,发票有一个本质属性,即为“付款凭证”。这四个字相当关键,债权诉讼中,这四个字正是证明债务人已付清款项的有力证据,此时,债务人最为经典的一句话是“我当然已经给你钱了,否则你给我开发票干什么?”
当然我们需要尽量争取先付款后开发票,然而,很多情况下,当我们去向客户催收欠款时,客户企业财务人员堂而皇之的找我们要发票,我们却不敢或不好意思拒绝,人家讲,“你必须先把发发票开过来,这是我们的财务制度,我们又不是说不给你钱”,面对这样的说法,债权人们还真有点为难,尤其是一些公司的支柱型大客户,不敢经易得罪,权衡再三,只能先把发票开出去,然后忧心忡忡的等待。
其实这些担心并非没有办法解决,我们可以想一些办法做到在不得罪客户的前提下,控制先开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
办法一
要求对方的财务人员写一下票据收到,但货款未付的书面证明,可参考这个范例:
现我公司已收到甲公司送来要求履行编号为××××的合同的货款发票一张(发票编号),该发票所涉货款xxx元,我公司尚未给付甲公司,我公司承诺于××年××月××日为甲公司结清,立此为证,××年××月××日。
如果能写到这个程度可以说就直接、有效的规避了对方借此赖帐的法律风险,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证据务必要加盖对方企业公章或财务章。
办法二
如果对方企业并不同意签下这样的收条,债权人可以考虑通过录音的方式,使其说明该笔款项未付,当然,这里的录音指的是开出发票之前,发票是一个很关键的发款凭证,只有在发票尚未开出之前,通过和对方财务人员的交涉的录音,方可对保留有力证据,而发票一旦送出,再去录音,对方能否承认未付款的事实,只能将运气寄托于对方此时仍然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了。
办法三
用于事后补救,如果前述两种方法你均未采用,对方赖帐,而又到了必须起诉的地步了,也不要着急,也应尽量多的收集证据应对,事后录音可以作为一个可尝试的办法,有些客户虽是恶意赖帐,但其法律知识未必能使其不留下一个漏洞,其在电话里也有可能承认未付款的事实,可以尝试进行,即便没用也不会有什么损失。
最后,不要忘了做证据保全,申请法院及时查封保全债务人的会计帐册,如果对方应付帐款上确实有该笔货款未付,则有可能扭转局势,变被动为主动,但如果对方刻意做假帐,或根本没有正规会计帐,此办法将失去意义。
前述几种方式,办法一、二是控制风险在前的有效措施,而办法三是亡羊补牢的事后补求措施,其效果对比不言自明
希望大家能坚守住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先开发票后付的情况下,仍然把回收货款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整体来说,开票与收款的博弈,企业应尽可能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争取。
尽可能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清楚收款与开票的先后,避免未来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最高法院颁布增值税专用发票新规:对不起,要开发票,请先付款!
在工业品行业,经常会遇到采购方客户说,你先把发票给我们开了,等下个月我们再付款,对不起,以后这种情况不能再发生了,因为最新刑法里面把虚开发票也量刑了!
2018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全文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什么是虚开发票?来几个简单的例子:
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先开发票,后付款)
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桔子,这是虚开;
卖了3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这是虚开;
卖的苹果5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块钱一斤,这是虚开;
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
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的,这是虚开。
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参考推荐:
版权所有: 本文系米扑博客原创、转载、摘录,或修订后发表,最后更新于 2020-07-10 00:17:45
侵权处理: 本个人博客,不盈利,若侵犯了您的作品权,请联系博主删除,莫恶意,索钱财,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