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故拾趣:重循吏慎清流》    2010-4-23

一位领导同志,最近提到张居正“重循吏慎清流”的典故。他说,中国有个传统,文官死于谏,武官死于战,这是仕官传统。我看张居正的小说,明朝的时候,有清流有循吏,流清就是看见你不对,我就说,慷慨激昂,你砍我头?第二个、第三个接着说。但张居正不用清流,他用循吏,用能给我做事的。你们别给我叨叨,你们说你们的,我让循吏把我的改革思想推下去。张居正是明朝较有作为的宰相,为什么用循吏不用清流?他的基本指导思想,清史留名不是主要目标,重要的是要把事情推进

这段话很有道理。然而,这个道理,并非每个为官者都懂。

唱高调,说狠话,做事极端之人,岂在少数?

 

什么是循吏?

“循吏”一词出于《史记》,《循吏列传》。此体也成为正史中记述那些重农宣教、清正廉洁、所居民富、所去见思的官员的固定体例。一般而言,循吏都是好官,能够按照儒家传统的“先富后教”的政治模式,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以民为本,注重人民利益。为官风格大都是扎实、稳健的。有时候,他们甚至脑子一根筋,只想把事情做好,把处事结果放在第一位,不会考虑过多的道德约束。这些人,基本是大醇小疵,不避祸咎、不阿谀奉上、不饰伪欺君。一句话,为官实在而不尚空谈。

 

什么是清流?

清流喻指德行高洁负有名望的士大夫。“清流”典出东汉末年郭泰、贾彪、李膺、陈蕃等人的“清议”之举。东汉末年,宦官专政,政治黑暗,士人上进无门。因此,许多儒生学者,便与官僚士大夫结合,在朝野形成一个庞大反对宦官专权的社会政治力量。他们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激扬名声,互相题拂;品核(hē核)公卿,裁量执政。”这就是“清议”。《三国志》有“动仗名义,有清流雅望”的说法,宋欧阳修的《朋党论》也有“此辈清流,可投浊流”的议论。万历三十二年(1604),被革职还乡的顾宪成在常州知府欧阳东凤和无锡知县林宰的资助下,修复宋代杨时讲学的东林书院,与名人学士讲学其中。朝士慕其风者,遥相应和。这种政治性讲学活动,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在朝在野的各种政治势力,一时聚集在以东林书院为中心的东林派周围,时人称之为东林党。他们评议时政,上疏言事。冲虚淡泊,谦谦有礼,虽不肯与邪恶沆瀣一气,却也不敢革故鼎新,勇创新局。这些人,被称为“清流”。在他们眼里,第一要务是个人名器,其次才是朝廷社稷。

 

再来看张居正用人之道。

张居正说过,天下之贤,天下用之。但他从来不用言官,亦不喜欢“清流”。在他眼里,清流言官,大抵是好议论、好争斗的人。他用人的重要标准,一是贤才,二是会做事。宁用稳重之人,也不要过于极端的所谓人才。因此,张居对有事没事言议论朝政的人,极为讨厌。在用人方面,张居正最为人诟病的事之一,就是不用海瑞这样的清官。海瑞是明代著名的清官。海瑞抬着棺材给嘉靖皇帝上书,自古传为佳话。在张居正看来,海瑞做事太极端。他认为,好人不一定是好官。好官的标准应该是上让朝廷放心,下让苍生有福。海瑞做官有原则,但没器量;有操守,但缺乏灵活。因此,他只能算是有政德而无政绩。这一点,张居正看得很清楚。

嘉靖皇帝死后,海瑞被张居正的老师徐阶所用。于是,海瑞到了江南,做了应天府的巡抚,管南京周围几个最富的州府。然而,海瑞搞了几年,当地的赋税减了三分之二,大户人家都跑了。他自己虽说是清廉异常,似乎永远和富人作对,穷人和富人打官司,不管谁有理,海瑞肯定判富人输。这样一个“道理理想化”的人物,虽说是清官,但肯定不是好官。没撤,海瑞只好辞官,离别之时,还感叹“举朝之士,皆妇人也”。

熊召辉先生的长篇小说《张居正》里,将除了墨吏贪官之外的官员分为两类:一种是那种与官场格局格格不入,清廉刚硬,自以为是的官员,叫做清流。另一种就是官场中普遍被人接受的官员,人际关系好,圆滑,能做事,当然也会一点好处也不捞,叫循吏。

 

《汉代的循吏与酷吏》       2007-2-27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自《史记》为循吏和酷吏立传之后,循吏和酷吏便成为历代修史所关注的两种重要的官吏类型。一般认为,循吏代表儒家的“礼教”,而酷吏则代表法家的“法治”;前者重视教化,后者重视执法。但实际上,循吏确实重视教化,也决不忽视法的作用;而酷吏大多属于按君主旨意行事的鹰犬,所作所为多超乎法律。

 

一、循吏与执法

司马迁对循吏的定义是:“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史记·循吏列传》中所收录的春秋战国时期的循吏,可谓自觉遵守法纪的楷模。这些人并没有做出什么惊天动地的伟业,但身为执法官员,自觉遵守法律,以实际行动感召、教育其下属官吏和普通百姓,这与专任刑杀、血腥恫吓相比,当然更容易为人所接受。司马迁为循吏立传的目的,决不是要否认法律的作用,而是旨在说明“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只要执法官吏以身作则,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就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如果说《史记》中的循吏主要侧重于强调官吏之敬法守法的精神,那么,两《汉书》中的汉代循吏的政绩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富而教之”,二是“奉法循理”。所谓“富而教之”,主要是指两汉的循吏,大多都比较关心百姓的疾苦,爱惜民力,注意发展地方经济;与此同时,他们还提倡儒家的道德规范,兴办学校,移风易俗。“奉法循理”的汉代循吏,不但自己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而且多能严格依法办事,并力图使百姓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

 

二、酷吏与执法

汉武帝(公元前140—前87年在位)时期是汉代官吏执法由“循谨”而“暴酷”的转折点。不论是《史记》,还是两《汉书》,都不曾把酷吏当作“法治”的典范来记述。与循吏相比,酷吏在“富而教之”方面毫无建树,其最主要特点就是以杀伐立威,而且其苛酷的程度令人发指。史籍所列举的两汉酷吏中,只有郅都“伉直,引是非,争天下大体”,赵禹“时据法守正”。至于张汤,在执法过程中,并不依法断案,而是看君主眼色行事,皇帝想要治罪的,张汤就将其交给喜欢陷人于罪的属吏去办;皇帝想要网开一面的,张汤就将其交给务从宽容的属吏去办,总之不是以法律为准绳。

            

三、酷吏与法家思想

法家主张重刑主义,认为对轻罪处以重刑,可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论者往往据此而将酷吏与法家视为等同。其实,法家所主张的“轻罪重刑”,并不是无限加重,毫无节制,而必须遵循一定标准。             

《汉书·艺文志》这样评论法家: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

如果非要将酷吏与法家思想联系起来,酷吏也只能属于法家中的“刻者”。置国家法令于不顾,另搞一套,法外造法,刑外造刑,这既不体现法家“轻刑重罪”的原则,也不是对法律的尊重,而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

  

《循吏、干吏与酷吏》    王焱 2008年1月12日

文章摘要:

司马迁的《史记》有一个创意,即在列传之中特设《循吏》、《酷吏》两目,这一体例为他身后撰写正史的史家所承继。据有人统计,“二十四史”中有十九史设有《循吏列传》,另有十史设有《酷吏列传》。何谓循吏,何为酷吏?

过去一般认为,循吏重视教化,酷吏严格执法。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简单。太史公在《自序》里说,循吏是“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史公的定义其实十分精准。循吏尊重法治,讲究理性;所谋在于长远,不追求当下的效果,不作浅薄的政治秀,所以没有耸动视听的效果。而酷吏的所谓“重法”,其实不过是锻炼周纳、罗织罪名,入民以罪。多刑杀人,欲以立威。

不过历览载籍,两者之外,还有一种类型是“干吏”。所谓“干吏”,古代本指一种地位低下的官吏,后来则逐渐与“能臣”联用,可见具有褒扬的含义。干吏一般娴于吏道,善应棘手疑难问题。史公为何不为这一类型的官吏立传?

从历史上干吏致治的手段来看,循吏“奉法”,近于现代人所说的“法律主治”,是用“常规政治”的手段加以应对,使秩序可以不断拓展,以实现长治久安。而酷吏则信奉“例外政治”,往往为了实现当下的目的而罔顾将来,其所用手段“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以为典则,难以持续。

两者从根基上说,有法治与人治之别。借用英国政治哲学家奥克肖特的术语,循吏追求的是“法律主治的(nomocratic)秩序”,而酷吏追求的是“目的统治的(telocratic)秩序”。后者粗看起来,快刀斩乱麻,似乎是解决棘手问题的行家里手,真个是猗欤盛哉!但是因为破坏了法治——这一文明之器械,当下看来似乎干脆,但就后果言,实际上如治丝理纷,愈治而愈乱。尽管表面上看,都是所谓“干吏”,但实质上却有天壤之别。

究其实,所谓干吏,依然不出循吏与酷吏两类。由此看来,太史公深远矣!

 

原文: 酷吏、循吏、干吏与清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