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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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 http://www.saic.gov.cn
北京工商局: http://www.hd315.gov.cn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的,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所开具和收取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为普通发票。个人发票一般泛指个人开具的发票,多为普通手撕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发票要求
1、有购领资格的纳税人购领发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 办税人员资格证;
② 发票购领审批传递单;
③ 已开具使用的旧发票及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
④ 普通发票购领卡;
2、企业缴销发票时
从开票机上打印最后一次购买发票的发票汇总表,带上最后一次购买的开完的发票、没开的空白发票和作废发票、发票领购簿、IC卡,到国税局大厅买发票的地方把空白的发票剪角作废,缴销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全面监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总局决定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下同)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亦即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等(此种开票方式简称“一机多票”)。“一机多票”系统的税务端软件在北京市西城区完成了实地测试后,在江苏省进行试运行工作,2005年8月底前完成全国所有税务端系统的升级工作。企业端开票系统从2005年8月份开始分别在北京市西城区,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山东省淄博市、东营市和烟台市的部分企业进行试运行,计划从10月份开始在全国陆续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统称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统一印制,于2005年8月1日起陆续在全国启用。
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的编码原则与专用发票基本一致,
发票左上角10位代码的含义:
第1-4位代表各省;
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印制批次;
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普通发票用“6”表示;
第9位代表几联版,普通发票二联版用“2”表示,普通发票五联版用“5”表示;
第10位代表金额版本号,“0”表示电脑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俗称:普通发票)的区别在于:取得发票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依法抵扣购货进项税额。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以凭抵扣联,依法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而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在发票内容的构成要素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票面金额一分为二,勾稽关系为“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其中:“金额 * 税率 = 税额”。由于普通发票不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功能,因此,无需将价税分列开具,只需将价税合计合并开具为“金额”。另外,在其他方面也有不同之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列明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等。这些不同之处均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所致。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销售货物一批,共取得价款117 000元,增值税税率17%,则:
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金额为100 000元,税率为17%,税额为17 000元,价税合计为117 000元;
2. 开具普通发票时,金额为117 000元。
不论销售方开具何种发票,均应当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元。另外,销售方必须根据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某些特殊业务,依法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对于购货方而言:
1. 如果取得普通发票,那么117 000元应当全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100 000元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17 000元进项税额准予申报认证抵扣(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除外)。
网厅可以办理哪些业务(北京国税局)
根据纳税人登陆方式不同,可以办理的业务如下:
大类 |
业务分类 |
登录方式 |
税务登记 |
设立税务登记(单位) |
注册用户 |
设立税务登记(个人) |
注册用户 |
|
变更税务登记 |
CA证书 |
|
税务登记备案(银行账号备案) |
CA证书 |
|
税务登记备案(会计制度备案) |
CA证书 |
|
认定管理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标认定 |
CA证书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达标不认定申请 |
CA证书 |
|
发票管理 |
代开普通 |
CA证书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CA证书/纳税人识别号 |
|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CA证书/纳税人识别号 |
|
发票结存结果查询 |
CA证书/纳税人识别号 |
|
税收优惠 |
一般企业汇算退税 |
CA证书 |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汇算退税 |
CA证书 |
|
误收退税 |
CA证书 |
|
增值税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
CA证书/纳税人识别号 |
|
退税申请书打印 |
CA证书/纳税人识别号 |
|
所得税相关事项 |
CA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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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1)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应纳税所得额”[《2013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第25行,《2013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为第6行,《2014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第23行,《2014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为第6行,下同)]小于等于20万元,并且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的,应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20万元,并且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2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的,应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不得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并且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的,应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但可选择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并且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2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的,应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不得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 当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1)当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的,应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当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2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的,应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 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且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且预计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选择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且预计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的,可选择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3)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20小于等于30万元且预计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选择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备注:
2015年一季度预缴申报时,上年度按以下口径掌握:在4月1日前企业完成汇算清缴的,上年度指2014年度;在4月1日前企业未完成汇算清缴的,上年度指2013年度;2013年度企业为核定征收,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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