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高度重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修订,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借鉴国外审查标准,结合多年商标审查、审理实践的基础上,对《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已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现予以公布,特此公告。
商标局官网下载:新修订《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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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商标局
2017年1月4日
近似商标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近似商标的认定原则,人民法院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审查标准;
(2)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中分别进行。
(3)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4) 商标使用在所对应的产品。
近似商标的审查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的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的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是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的含义不同,要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没有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容易产生误认的,判定其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六)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七)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八)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九)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总结
1、客户最大的满足莫非拿到商标证书。排除客户有钱任性的情况,如果商标注册失败,客户极少不怨恨、不责难代理人的,有小伙伴说“战战兢兢”、“诚惶诚恐”。尤其有1-2年经验的代理人,感觉自己能看准又不敢肯定,每天在否定与自我否定中煎熬。怎么办呢?我建议你重新修练基本功;
2、在中国,商标免费查询已经是惯例。代理公司从客户那里获得商标查询的需求是相对容易的,难的是如何转化为成交客户。价格竞争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排除价格因素,打动客户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代理人提供的专业建议和意见。
3、传统代理公司的优势正是代理人扎实的基本功,多数都是在业内摸爬滚打很多年的;而互联网新生代理公司的劣势也正是代理人基本功的欠缺,由于快速扩张而大量招聘的新手,每天又加班加点导致流动性过大。可以说,不论传统模式还是互联网模式,代理人基本功是商标服务的核心竞争力。
考虑到每个人的兴趣点不一样,我们不能带着大家读标准读法条,这也不符合我们开课的初衷了。
把这项基本功拆解一下,变成三个动作,然后再详细介绍每个动作怎么练习、怎么去加强。
如果要我们一句话告诉客户什么样的商标能注册成功,那么这句话应该有三个前提和一个结论,“不符合禁用条款的,具有显著性的,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商标才能注册成功。”这三个前提就是我们今天讲的三个动作:
第一个动作:熟记禁用条款
1、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但不是所有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去使用的。《商标法》第十条就是规定不得作为商标申请使用的几种情况,法条太长我就不重复了,不太熟悉的可以自己去翻看一下。这些条款不只是规定不得申请注册为商标,也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的规定,“本公约成员国的国旗、国徽、表明实施国家管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标志等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商标法都有类似禁用条款,这些条款都是相互借鉴,但具体实施和解释就有些不一样了;
3、如果你偷懒,只想记住大致的内容,我可以把它简化成这样:想蹭国家、蹭政府、蹭官方机构光的,伤害民族感情的,带有欺骗性的,有害社会风尚的,不得作为商标申请和使用,在香港叫做“绝对禁止条款”;
4、注意条款中的但书部分,也就是例外。客户本身名称包含,或经得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同意、授权,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不会误导公众的,可注册为商标;
5、重点说一下,前不久很多同行转发评论的“叫个鸭子”,争论的焦点就是商标是否符合第八款“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有人评论说因为商标里有鸭子图形所以有显著性,才因此下证,这是不对的。如果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不论是否有显著性都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另外,也有小伙伴在QQ群里问是不是对县级以上名称放宽了,建议读一读此处条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做了进一步解释: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的等情况除外。
熟悉禁用条款是我们的起手式。如果客户商标违反禁用条款的任意一条,不要再做无谓的查询,直接告诉客户注册不了,而且使用会违法哦。
第二个动作:检验显著性
1、《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本条款规定的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三种缺乏显著性的情况,也就是注册不了,但不禁止使用,一定要与第十条区分开来;
2、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反过来说,如果一个商标没有显著性,相关公众就无法区分商标使用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那么相对这些商品或服务而言就不构成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
3、商标的显著性是相对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而言的。判断某一标志或某一名称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地进行,而应该考虑其拟附着之商品或服务。这个习惯一定要养成,不要轻率地说不具备显著性,而应该明确到具体商品或服务。最近大家在朋友圈里发的“天啊”第30类商标,我个人认为显著性很强,下证属于正常现象。不要以为是常用语就想当然的认为显著性低,要结合实际商品来判断。
4、显著性有强弱之分。传统商标理论将各种标志分为五种类型: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暗示性词汇、随意词汇和臆造词汇。通用名称和描述性词汇与商品或服务关联性太强,对产品的性质、产地、成分等进行直接描述,因此不具备显著性或显著性弱;暗示性词汇,它以隐喻、暗示的手法提示商品的属性或某一特点,例如:野马自行车、健力宝可乐,叫个鸭子外卖也属于此类;随意词汇,虽然不是独创的,但因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无关,因而同样能起到区别作用,例如:苹果手机、小米手机;臆造词汇,独创性词汇,例如:海尔、海信、华为等等,这些词与商品或服务没有什么关联,在所有商品或服务上都具有显著性。
5、显著性是动态的、可变的。本来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可能会因为长期使用而具备了显著性,反之,一个本来具备显著性的标记也会由于使用不当丧失显著性。举个例子,唱吧KTV娱乐服务、饿了么外卖、青岛啤酒等都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例外情形“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也有很多商标由于使用不当,或缺乏维权意识致使商标显著性不断弱化,沦为行业通用词汇而失去商标,例如:席梦思弹簧床、阿莫西林消炎药、优盘移动硬盘、解百纳红酒等等。
6、如果你遇到一个客户,他的商标因为缺乏显著性而驳回,他又非常喜欢这件商标,你会怎么建议他呢?如果是我,我会建议他保持商标的有效申请状态,指导他在市场上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7、商标显著性的审查是商标实质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授予商标专用权。
审查显著性主要考虑几个方面:
1) 构成商标标志各要素,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或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这个要素过于复杂的组合等情况,都不适合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
2) 商标要素是否为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是否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等;
3)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有时候客户给的商标图样,我们自己看没有问题,但你要多问一下客户,商标在他想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有没有特别的含义,也许在这个行业里就是一个通用名称。
检验显著性是铁布衫一类内家拳,强身健体。我建议代理人先审查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这一必要条件,没有过硬的“真本事”是很难与他人的商标PK,不具备显著性就没查的必要了。
第三个动作:判断近似
1、《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第8讲中,我们介绍商标权包括商标专有权和商标禁止权,在先注册的商标属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范围,因此后面申请的商标不得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
2、《商标法》第三十条进一步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你对这一条不一定熟悉,但你所有给客户查商标,做的比对分析都是基于这一条。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74%都是引用这一条款。
3、《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给大家留一个思考题,第三十一条依据是什么?
4、商标近似是商标法的一个概念,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5、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具体分为三种形式的审查:文字商标的审查、图形商标的审查和组合商标的审查。列举了文字17种、图形2种、组合5种近似情况,这些规则最好能够全部牢记,我不一一举例讲解。但我建议大家在工作中收集案例,归纳整理。
6、近似判断有很多主观因素,我们不能担保查询结果准确无误。因此,判断近似商标时,我建议引入近似程度或近似度的概念,也就是造成混淆或导致消费者可能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这个在后面商标查询一讲中再做介绍。
7、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
2)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前一段时间,朋友圈晒的“周强”因同名最高法院院长,易造成不良影响而驳回,之所以被大家广泛转发就是在质疑审查员不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做出审查。
判断近似是最复杂的动作,招数招式很多,但也要回归到本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只要把握这一点都不难掌握。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还有立体商标审查、颜色组合商标审查、声音商标审查、集体证明商标的审查、特殊标志审查及其他审理标准,内容还有很多,我们不一一介绍,需要你自己抽时间去研读。
掌握了前面介绍的三个动作后,你就需要把它们组合成思维定式——依据客户商标,快速找到需要用到的动作,并按照动作规范执行。分享一下我为客户提供商标查询服务的思维定式:
1) 是不是符合禁用条款;
2) 具不具备显著性;
3) 是否有相同商标;
4) 其他类别是否有相同商标,是否有注册成功的;
5) 相同类别近似判断;
6) 在先权利是否有瑕疵。
千万别搞错次序,在后面商标查询一讲中,我会再详细介绍这一思维定式。
最后总结一下:
1、商标法是内功心法,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是基本功;
2、基本功可拆解为熟记禁用条款、检验显著性、判断近似三个动作,分开或组合练习,直至熟能生巧;
3、形成固定高效的思维定式,才能让效能最大化。
参考推荐:
关于公布新修订《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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