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熔断机制,就如同中国投资者一样,美国投资者对于首次出现的整个市场交易从暂停到完全停止有许多不满的声音,原因在于当股指下跌350点时触发第一级熔断时,只相当于下跌了4.5%,这个幅度并不算大,在1945-1997年曾经有11次下跌超过此幅度。

针对市场争议,仅仅半年后,美国就在1998年4月对熔断机制的执行规则进行了修改,不仅扩大了触发阈值的幅度,同时下跌的参照水平也并非以上一个交易日而定,而是由纽约交易所在每个季度开始时,根据上一个月的每日收市平均值来确定触发基准。我想这样做的目的是让熔断机制的触发尽可能地避免受到短期股指水平的影响。这样的考虑也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此外,美国在2010年5月6日发生“闪电崩盘”后,引入个股交易暂停制

根据我掌握的信息,在其他国家市场交易暂停的第一级触发阈值通常比现在美国实行的7%还要高,例如日本设置三级触发阈值为8%、12%、16%,韩国为8%、15%、20%,巴西、加拿大、意大利、印度和泰国的第一级触发阈值均为10%,而第二级触发阈值则设为15%,以20%居多。

可以看出来,这些国家第一二级阈值的间隔较宽,而中国的5%和7%的两级阈值不仅本来就过低,而且间隔实在过于狭窄,一旦引发交易停止被连续触发,就违反了熔断机制设计使得投资者避免恐慌、冷静决策的初衷。

据说交易所对这两级阈值的设定参考了历史数据,但过去没有整个市场交易暂停的熔断机制,也就无法观察到其带来的“磁石效应”对价格朝同一方向的加速变化。

由于中国现行的涨跌停板规定的触发阈值为10%,因此交易所考虑将市场交易暂停的一级触发阈值设定为低于10%,当沪深300指数下跌5%时究竟有多少比例的个股已经触及跌停板?他们具备哪些特征?此时是允许这些股票继续在波动幅度之内进行交易,还是让整个市场交易暂停,哪种选择对市场的整体好处更多?伴随个股涨跌停和整个市场暂停交易的两种“磁石效应”的叠加后果是好还是坏?涨跌停板,熔断机制外加T+1的交易制度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为何?这些都非常值得细致研究。

再者,如果认为整个市场交易暂停在必要时是让多数投资者收益的,那么其触发阈值就不应该受到涨跌停触发阈值的限制,毕竟后者是可以调高的。

美国、英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和香港根据股票市值或者流动性高低来设置的个股不同触发阈值的涨跌停板制度(一些个股的涨跌停触发值高达25%),相比中国固定的10%的涨跌停限制来说更具合理性。而且关于熔断机制的最新研究(2015年8月)以英国为例,指出设计良好的触发条件对于市场利大于弊。

总之,在中国经济进入结构性调整期间,一个健康发展的股市在企业融资、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上起到的作用,应该比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还要重要,熔断机制作为新生事物还不尽完善可以理解,我们应该群策群力,结合中国的实情合理吸收和借鉴国外经验,尽可能使得改进后的熔断机制和涨跌停板扬长避短。需要清醒认识的是,金融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应该把重中之重放在建设一个信息透明,交易公平的市场,这样才能真正防止市场在短时间内发生大规模价格波动。熔断机制只是一个备用机制,绝不可用来替代前者。